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5日上午9︰30,在公司A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789,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789,07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8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3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