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对刘林进行纪律处分
2008年09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披露了对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原工作人员刘林的处分决定。
据调查,当事人刘林在深圳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07年1月至3月代理某客户从事证券买卖,并三次私下收取该客户支付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
处分决定表示,刘林作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私下接受客户巨额费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对刘林进行公开谴责。同时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注销刘林的执业证书,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内证券业协会将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