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9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沈东新出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艾力?巴拉提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1,664,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6,448,935股的53.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新棒线工程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11,664,532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审议公司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407,154,532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数,本议案有效表决股数为4,510,000股。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510,0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详见2008年8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8]第46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