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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10日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职责。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办法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
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除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操作规范,除配合国资委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