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创业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焦点对话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2008 年 9 月 12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7版:时事国内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7版:时事国内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跨越式发展
    长三角多种途径探索国资重组改革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我国电价水平
    呈现“南高北低、东高西低”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撤诉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保育钧:发展民营中小银行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撤诉
    2008年09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勇军 潘晓嬿
      ⊙本报记者 张勇军 潘晓嬿

      

      被称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广州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日前在南京开庭却遭原告撤诉。

      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律师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已按照法院要求发信向原告进行求证,原告陈宁丰也向其反馈将采取公证手段证实撤诉申请的真实性,至于撤诉原因未曾提及。

      据悉,此案开庭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处罚,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但令原告代理人尴尬的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前一天下午四点三十分,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陈宁丰于2008年8月15日签字《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对此,宋一欣律师当即指出:这个撤诉申请很突然,令人震惊。他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宁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原告陈宁丰执意要背信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他将委托广州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宁丰,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

      同时,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这一变故将不会改变其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的决定,即2004年6月21至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