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国资委新颁《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购销、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须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不能不说用心良苦。国资委作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本委与4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0.6万亿元,大多分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权力与地位都十分显赫。自1988年成立国资局至2003年4月国资委正式挂牌,将近20年来,先后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达200多件。但效果究竟如何,却难让人乐观:2005年对169家央企的清产核资结果,总的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国家审计2007年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2.29亿元。
为有效防范中央企业投资风险,防止资产流失,2006年上半年国资委出台并开始施行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强调,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由于既是国资出资人又是行政管理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尴尬,最终首鼠两端,执行大打折扣。审计署审计表明,2004至2006年,国资委本级(含监事会)挤占项目资金共计5190.32万元。国资委要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难矣。
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动辄以千万计,国有企业普通员工与高管之间薪酬相差高达数百倍,已成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为遏制高管的年薪与员工的差距,国资委也做了大量工作,包括2002年就制定规范,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也曾经把公开高管年薪作为制约因素,结果是越是管理制约,高管的薪酬越是如芝麻开花节节高。
实践已经证明,集资产管理和监督于一身,国资不仅管不好也监督不好,甚至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权力腐败和权力利益化。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年6月25日分组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作重要修改。其中就提出要明确出资人定位,拟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从对国资委定位的内在精神与立法政策取向看,国资委将成为一个“纯粹的”、“干净的”出资人,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再承担其他的义务,真正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监管分开。既然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就有责任问责监督国资委。著名宪政学者、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曾经建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当归于人大,而非政府。言下之意,对国资委的监督当属于人大。也有人建议在人大机构中设置国资委。这当然可以讨论,但在《国有资产法(草案)》正式出台之前,国资委身份尚未界定明晰之际,笔者担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样有可能沦为“稻草人”。因为,国资流失,有谁来问责国资委尚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