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提交审议的第3、4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2008年9月11日
其中:交易系统: 2008年9月11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08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9月11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9月5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19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8,201,2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4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397,99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6.6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803,24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77%。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6,841,6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9,5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0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88,19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票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6%。
2、审议《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88,19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票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6%。
3、审议公司与 SEB S.A.签署《技术许可主协议》、《技术培训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SEB INTERNATIONALE S.A.S作为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同意票160,33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票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审议公司与SEB Asia Ltd.签署《开发和供应总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SEB INTERNATIONALE S.A.S作为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同意票160,33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票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苏泊尔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