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9月1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建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放弃实施《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等议案(相关公告刊登于2008年3月7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履行相关程序过程中,由于2008年9月2日,公司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监[2008]50号《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公司通报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事宜见刊登于2008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
由于上述事项发生在公司原控股股东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接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向财政部进行相关解释申述、并向公司原控股股东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汇报上述事宜,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后续调查工作的开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决定放弃实施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等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审议与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的议案。
以上决议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徐建刚、夏凤生、张扣宝、徐建德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