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上市关 证监会提高保荐机构门槛
2008年09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马婧妤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发布
◎保荐人最低人数由两名
提高到四名
◎原则上一律不再允许联
合保荐
◎发行制度最终将从核准
制转为注册制
◎新增现场检查制度
⊙本报记者 周翀 马婧妤
证监会昨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全文详见9版)。新版《保荐办法》将保荐机构应拥有的保荐人最低数量由2名提高到4名。同时,联合保荐受到限制。《保荐办法》还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全面丰富和提高了对保荐工作的监管要求。
在回答本报关于是否可以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的问题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的建议很积极,会将这个建议予以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保荐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创业板保荐的相关事项,与此前一稿区别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持续督导、保荐人签单等环节上做出不同规定相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再做出相关的差异化规定。
在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方面,《保荐办法》从三个角度予以落实:
首先,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本次修订在保留之前《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同时,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针对市场诟病的保荐人沦为“签字人”,不实际参与项目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下转3版,相关分析详见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