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8年9月12日上午9:30时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所持(代理)82,223,050股份(其中:非流通股份82,223,050股,社会公众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1%。公司4名董事、1名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晓斌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北京第五大道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与北京京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北京第五大道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京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转让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股份为953,05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份为0股)。
表决结果:同意953,050股,占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加本议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公司邀请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赖成美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