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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门槛提高 联合保荐受限
    2008年09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马婧妤
      新版《保荐办法》全面提高监管要求

      □本报记者 周翀 马婧妤

      

      证监会本周五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保荐办法》将保荐机构应拥有的保荐人最低数量由2名提高到4名。同时,联合保荐受到限制。《保荐办法》还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全面丰富和提高了对保荐工作的监管要求。

      在回答本报关于是否可以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的问题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二次发售过程中引入注册制精神的建议很积极,会将这个建议予以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保荐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创业板保荐的相关事项,与此前一稿分别对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持续督导、保荐人签单等环节上作出不同规定相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再作出相关的差异化规定。

      在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方面,《保荐办法》从三个角度予以落实:

      首先,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本次修订在保留之前《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同时,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针对市场诟病的保荐人沦为“签字人”,不实际参与项目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修订还增加了券商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为防止因临时拼凑项目协办人的现象,将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人担任项目协办人的年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

      最后,强化监管措施。本次修订新增了现场检查制度,增加了监管事由,细化监管范围,还引入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果。

      《保荐办法》还限制了联合保荐,但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规定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同时,本次修订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