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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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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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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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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08年09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8年9月19日                                     公告时间:2008年9月1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8年2月14日《中国证券报》、2月15日《上海证券报》、2月16日《证券时报》以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cbfund.cn)上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简称:建信优势

    2、交易代码:150003

    3、基金份额总额:4,642,655,005.00份

    4、基金份额净值:0.600元(截至2008年9月11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56,841,97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8年9月19日

    8、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08]216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合同期限:5年

    4、基金募集时间: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3月1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发售的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最终募集的净销售额为4,639,183,830.39元人民币。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3月5日通过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本基金,认购费1000元。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3,513,584.86元人民币。上述认购款项已于2008年3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4,2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642,697,415.25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对于场外认购资金产生利息的小数点后部分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 42,410.25份),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向相应基金持有人进行退回处理。因此,本基金实际份额共计为4,642,655,005.00份,并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08年3月18日验资完毕,并于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8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8]88号文予以书面确认,《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3月1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642,655,005.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1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8年9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建信优势

    5、交易代码:15000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56,841,97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基金场外发售机构,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外发售的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中信银行。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8年9月11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375户;平均每户持有场内基金份额59807.39份。

    2、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386,194,549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21.98%;场内个人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1,370,647,421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78.02 %。

    3、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孙桂东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14个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4、人员情况

    截至2008年8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34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2008年8月3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只开放式基金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只封闭式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资产为295.12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九年。1999年5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1998年4月进入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0年1月进入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4月进入华林证券公司,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04年7月进入宝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6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3月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任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徐杰女士,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五年。1998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数学系统计与概率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加入首创证券研究部任研究员。2005年11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与房地产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咏东

    咨询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设有营业网点,全行员工6万余人。截至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为21036.26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205.13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2007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年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交行的总资产排名上升至第69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位,还连续三年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银行类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 .1)”。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年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华安策略优选。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三千亿元。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交易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触发“救生艇”条款;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Ⅱ.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Ⅱ.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Ⅲ.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Ⅳ.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法定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至少1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当年的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提取0.5%的业绩报酬:

    (1)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6%。

    (3)年底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5)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者其它法定要求。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进行计算。

    如果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则按时间段计算累计收益率。假设在一年里面的前X1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1,接下去X2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2,以此类推,在后面剩余XN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N,则该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1+ Y1/360)" X1×(1+ Y2/360)" X2×……×(1+ YN/360)" XN-1。

    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F为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

    Ei为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为每年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天数。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日进行计算,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计提,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如果能够提取业绩报酬,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5个工作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10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①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

    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⑦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⑨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①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Ⅰ.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项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项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Ⅱ.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项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正本第十一章第(二)节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08年9月1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下转A10版)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证券账户号持有基金份额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0899043521100,010,0005.69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89902536530,003,6001.71
    3太原市自来水公司080000731320,011,2001.14
    4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080003353320,010,4001.14
    5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080001414812,006,4800.68
    6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01850942010,010,7000.57
    7徐满花006303163810,005,6000.57
    8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80002205610,005,4000.57
    9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080005340810,005,4000.57
    10文登泰宇皮件有限公司080001353910,005,2000.57
    合计  232,073,98013.21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