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9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投资成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发起成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4,000万元,股权比例为20%,为主要发起人及最大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对外投资详情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公告》(2008-075号)。
本公司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进度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二、《关于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提供担保详情以及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和保荐意见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08-074号)。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7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丁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的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2008年度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二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广宇丁桥
2、注册地址:杭州市笕丁路20号3幢
3、法定代表人:王鹤鸣
4、注册资本:65,000万元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广宇丁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广宇丁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5,296.33万元,负债总额104.63万元,所有者权益35,191.70万元,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191.70万元。(以上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止2008年8月31日广宇丁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82,548.00万元,负债总额17,463.84万元,所有者权益65,084.16万元,2008年1-6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107.5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三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广宇丁桥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广宇丁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3%,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3%。
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
2008年5月广宇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宇丁桥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广宇丁桥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08年6月,广宇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8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402.13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广宇集团合计担保额(不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为23,000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4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5.1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丁桥”)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宇丁桥,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广宇丁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2008年度对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为广宇丁桥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宇丁桥提供担保之保荐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拟提请广宇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广宇集团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丁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
保荐人认为:
1、广宇集团拟提请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为广宇丁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2、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3%,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3%。
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
2008年5月广宇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宇丁桥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广宇丁桥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08年6月,广宇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8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402.13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广宇集团合计担保额(不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为23,000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4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5.1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3、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出于公司2008年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符合广宇集团战略发展,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4、广宇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二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7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杭州市上城区
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起设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2、公司2008 年9月 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一致同意拟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4,000 万元,占小额贷款公司总股本的20%,为主发起人及最大股东。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需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将试点申报方案需报浙江省金融办审核批准。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的审核批文,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在区域范围内,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小企业的发展咨询等。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资金来源安排:公司自有资金;
2、对外投资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可能存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可能存在未获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7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丁桥”)向有关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申请。
近日,公司接到广宇丁桥的通知,其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签订《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广宇丁桥以其持有的杭江国用(2008)第000051号、杭江国用(2008)第000052号和杭江国用(2008)第0000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5,00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第一年利率7.56%,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贷款期限:三年。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