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05年5月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博瀚公司以土地作为联合开发用地、我公司出资6000万元共同开发“五洲花园小区”(后改为南湖清沁园)房地产项目。博瀚公司在故意隐瞒我公司的情况下,骗取了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粤西南宁分公司)工程保证金300万元。粤西南宁分公司随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博瀚公司向原告粤西南宁分公司返还3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05年10月26起至2005年11月14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11月1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被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瀚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粤西南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粤西南宁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我公司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于2008年2月22日向区高院提起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详见2008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南市执字第202—1号),依据已生效的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了公司3,658,655.50元(其中工程保证金3,000,000元,利息等658,655.50元)。我公司保留申诉和向博瀚公司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