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案今天开庭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霍宇力
⊙本报记者 霍宇力
ST梅雁与深圳吉富之间的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今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ST梅雁的公告,ST梅雁日前向广东省高院递交诉状,向广发证券的股东深圳吉富讨回8.4%广发证券的股权。
纠纷的起因是,2004年9月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员工集资成立的深圳吉富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ST梅雁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转让给深圳吉富,转让价格每股1.2元,合计约2.02亿元。
深圳吉富公司是当时广发证券为了抵制中信证券的要约收购,而由员工成立的一家公司。
根据公开资料,2004年12月26日,深圳吉富与ST梅雁再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深圳吉富的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深圳吉富可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ST梅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期间,深圳吉富与另外四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属ST梅雁的广发证券8.4%股权全部出让。
2008年5月14日,ST梅雁公告称,此次转让当中,深圳吉富持有广发证券的股权比例已超过5%,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因此当初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此后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一份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该份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
因此,ST梅雁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将8.4%的广发证券的股份返还给ST梅雁。
对于此案,广发证券不作评论。据透露,ST梅雁向深圳吉富转让股权的约2.02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也已全部付清,并已办理了工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