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进一步明确公司债有关规定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
⊙本报记者 王璐
为提高公司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2007年9月颁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明确试点期间公司债发行、上市、交易各环节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新《通知》于9月16日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以及市场参与者发布。
修订后的《通知》明确指出,《通知》所指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号令)所称公司债券,即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新《通知》,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债券部分(简称“可分离债”)的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也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公司债券作为回购质押券的标准,由“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A级”放宽到“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作为新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公司债券发行人是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之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债券。
针对此次《通知》修订事宜,上交所还专门强调,目前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可分离债,符合新质押式回购资格条件的,并登记到持有者证券账户的,由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告,上交所同时要求各会员单位根据交易所具体技术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