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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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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紧急起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08年09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鉴于问题奶粉涉及面越来越广,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紧急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昨日对外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了解到,这是中国首次出台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

      《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一是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二是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三是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四是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五是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质检部门报告。

      《条例》要求,根据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生产者应当采取的召回措施包括: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修正消费说明;通知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对销售者尚未售出的存在该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撤回;对已经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后30日内向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质检部门将根据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和评估。如果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再次进行召回,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消除缺陷。

      除了生产者自行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也可以要求强制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的情况包括: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缺陷产品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的。

      《条例》还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危害信息的而没有构成违法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承担缺陷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专家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检总局人士还表示,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于近期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