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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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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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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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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9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83号)

      核准日期:2008年7月2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治理准则》: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或(021)53524620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Christopher Cooper(克里斯托弗.库珀)先生,董事,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保德信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

      沈诗光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计财部高级经理、财务处处长、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计财部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董事,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经理;君安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合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现任光大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常务副行长。现任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陈继忠先生,独立董事,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任国家计委人事司直属单位干部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陕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熊国兵先生,监事,江西财经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江西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外资审计处项目主审,江西省审计厅秘书科、综合科主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历任光大证券曾担任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纪委书记、稽核部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监事,香港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年初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参与公司的开业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袁宏隆先生,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国际商业研究硕士、台北淡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系学士,CFA,台湾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台湾获多利詹金宝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权益证券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台北荷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硕士,1999年毕业于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学专业,2004年4月获得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在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工作。自2007年11月9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兼总经理。

      袁宏隆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现任本公司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宏华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钧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交易部总监。

      吴育霖先生,现任本公司QDII投资总监。

      黄素丽女士,现任本公司研究主管兼QDII投资副总监。

      (下转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