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每股派现金0.10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
2、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24日。
3、除息日:2008年9月25日。
4、股利发放日:2008年10月22日。
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行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08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截至2008年6月30日本行总股本489.94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1.00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8.99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9月24日,除息日为2008年9月25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08年10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9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QFII股东如能在2008年9月28日17点以前向本行提供其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并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行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本行不代扣代缴,本行将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元。如存在本行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除下述第5项所列示的股东外,本行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金宁发展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负责发放。
六、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八、备查文件
本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8日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08-02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正式申请破产保护。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共持有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债券7,002万美元,上述债券占本行截至2008年6月30日总资产的0.02%,净资产的0.35%。
本行将密切关注相关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评估有关风险,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预计相关事件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