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
2008年09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08-临02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月,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志远”)与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由东方志远将自有资金1800万元委托贷款给现代联合。为确保《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东方志远同现代联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现代联合持有的610万股ST天目股票质押给东方志远。同时,东方志远还同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章鹏飞赵军(夫妇)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上各合同于2008年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了(2008)浙杭钱证经字第1017号《公证书》。还款期限届满后,现代联合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东方志远申请公证处出具(2008)浙杭钱证字经第5942号《执行证书》后,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8年9月18日,东方志远收到江干区人民法院(2008)江执字第1188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江干区人民法院已于9月18日依法受理了东方志远申请执行一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