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封一)
2008年09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无需监管层审核
(上接封一)征求意见稿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同时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回购行为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依据此办法作出的,因此亦只针对回购并注销的回购行为,并不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三类情形。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