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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昨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订《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说,2005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以集中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发布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作为稳定价格预期和信心的机制。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根据2008年全国证券期货年中监管工作会议有关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办法》发布后三年来的市场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证监会对《办法》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增进市值管理和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强调,由于各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同,对于股份回购监管制度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各国对于股份回购的立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以保护债权人为出发点,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等可不必注销股份;另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实行授权资本制,原则上允许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并可列入库存股,无须注销,法律仅就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台的关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适用规则中就有关公司回购本公司证券的回购时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方面因素做出了具体的限制性细化规定。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常常会被作为对外部因素或突发因素造成的价格信号混乱状况的应对措施。例如,“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出台紧急指令,对上市公司回购证券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做出调整,美国股市在9月17日复牌第一天就有79家上市公司宣布回购股票,这一措施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上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时对这种更为市场化的股份回购采用特殊的监管制度安排,也是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与时俱进地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另外,当被问及《规定》发布与解决B股问题是否有关联时,上述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发布,只是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