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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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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无需监管层审核
    2008年09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回购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议案,就回购股份作出决议,上市公司即可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开展回购操作,而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现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而征求意见稿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本着进一步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的意图,强化了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即: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也体现出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的思路。

      (下转封二)

      相关报道详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