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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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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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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9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9版)

    联系人:樊振华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联系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18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才

    联系电话:022-23559001

    传真:022-23559045

    联系人:郑凯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侯杏倩、郑凯斌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5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0%
    5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6%
    M≥10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8年10月8日到2008年11月18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费率
    M<50万元1.50%
    50万元≤M<500万元1.00%
    500万元≤M<1000万元0.8%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通常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等项目,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扣款(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综合成长与价值两个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兼顾成长机会,在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的同时,充分追求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所带来的成长性收益。在充分研究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分享中国GDP的高速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成长性较好、估值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国内债券市场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本基金投资坚持“股票为主、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同时适当运用股票、债券等资产灵活配置的投资策略,以优化基金净值的波动。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同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权证和现金的比例,以降低本基金的波动性,提高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并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1)定量分析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对市盈率与成长性的综合权衡评估,初步筛选出兼具良好成长性及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根据PEG指标筛选出全部A股(不包括可能存在退市风险、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股票)前60%的股票构成PEG股票池。该股票池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80%以上(含80%)必须来自PEG股票池。

    (2)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行业的周期性、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公司的透明度等方面作出定性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要在综合考虑历史数据、最新财务状况和以上多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司是否具备良好价值成长特征的判断。

    (3)组合构建

    综合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的结果,选择兼具成长和价值特征的股票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的构造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判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严格进行久期管理;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2)债券选择的标准

    ●流动性好

    ●风险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和收益特征符合市场预期

    ●信用质量较好

    ●有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方案的实施;投资操作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风险管理。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分析、制定方案、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四个部分。

    (1)研究分析

    研究策划部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寻找当前市场上最好的投资机会。研究策划部实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2)制定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由基金经理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研究成果,制定基金的投资方案,包括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选择。

    上述投资方案,在基金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由基金经理自行实施;超出基金经理职权的,按照授权原则,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投资决策

    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的审批,主要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1)审批的目的是审查基金投资方案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支持:即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行业配置方案、个股选择是否与公司的研究结论相一致;确保基金的投资是在公司的整体投资研究团队的最大支持下进行。

    2)审批的重点是风险控制:包括行业集中度风险、个股集中度风险、个股流动性风险、游离风险,等等。

    (4)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出具书面绩效评估报告,至少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对于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基金经理、研究部门应认真总结,努力改进。

    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1)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警: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跟踪偏差预警和同业比较预警。

    (2)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组合及个股的β值、标准差σ分析和评估;债券久期、凸性分析等。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这些数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分析和优化调整。

    (3)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模型,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本基金定为高于基金净值的5%);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在极端情况下(日赎回量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个股流动性风险采用变现倍率进行控制。持有股票市值变现天数超过一定界限,即为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覆盖面广,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5)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报刊、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