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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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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司法建议 保监会提升交强险理赔质量
    2008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在收到昌平法院关于交强险理赔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后的十多天内,保监会又一次迅速采取了相应措施。

      昨日,保监会向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已有两年多。自出台以来,交强险在投保金额、赔偿数额、理赔等方面备受争议。

      在北京昌平法院就交强险施行过程有关问题向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后,18日,保监会首次回应称,保监会将认真研究该司法建议,并尽快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或出台解决的措施、办法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交强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22日,保监会再次在网站上公开表示,认为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是有利于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并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紧协调,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保监会重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从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角度进一步完善交强险现行制度。

      23日,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下发了相关通知。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另外,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

      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监局,将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

      “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保监会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