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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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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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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4版)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投资价值突出的优质股票投资,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的重点是现金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投资价值突出的优质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主动式投资管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深入挖掘且积极投资于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价值突出的优质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深入研究、调研基础上的主动性证券选择和市场时机选择,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两层次资产配置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配置。

    第一层次资产配置为大类资产配置,是指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配置的主要方法是: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估值水平,并与市场实际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一般情况下,当估算的市场估值水平高于实际的市场估值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的市场估值水平低于实际的市场估值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第二层次资产配置为行业配置,是指股票资产在各行业之间的配置。本基金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生命周期阶段、盈利模式、增长预期、盈利可持续性、政策扶持程度、整体估值水平等。通过上述分析评价,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备选股票库

    A、备选股票库建立流程

    图1:备选股票库筛选流程示意图

    B、初级股票库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3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初级股票库。初级股票库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在过去3年进行过2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年报披露只有2年且有2次分红的个股;

    ●年报披露只有1年且有1次分红的个股

    ●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C、二级股票库

    在初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财务素质和业务模式评价,对初级股票库成份股进行筛选,确定二级股票库。

    C-1、财务素质评价

    优质的企业都具备良好的财务素质,本基金设计了金鹰财务素质评价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素质进行排序和评价,选择财务素质良好的股票进入股票库。在最终确定的模型中包括十五项基本指标,这些基本指标列表如下。而这十二项指标还可以归为五个大类,我们称之为五大财务指标序列。

    表1:四类因素及其对应的财务指标

    每个行业具有不同的行业特征,因此在进行财务指标评价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各个行业的特征建立适合本行业的财务指标评价权重参数。这些参数都是我们对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到的,是比较客观且符合市场及行业特征的,对行业财务素质的解释能力超过85%。基本模型如下:

    S为某公司的财务指标评价得分。

    i代表行业的序数,r=(1,…,5)代表财务指标大类别的序数,n=(1,2,3)代表某大类别中的财务指标的序数。

    ■是财务指标类别权重参数数列。air代表第I行业的第r财务指标序列的权重参数,表示这个指标类别在整体评价中的重要性。如ai1代表I行业中盈利性指标类别在五大类别中的权重。

    ■是财务指标权重参数数列。birn代表i行业的第r财务指标大类序列的第n个财务指标的权重参数。如bil1代表I行业的盈利性指标序列中的第一个财务指标(ROE)的权重参数。

    ■是公司财务指标值数列,Cirn代表i行业的某公司的第r财务指标序列的第n个财务指标。如cil1代表I行业的某公司的盈利性指标序列中的第一个财务指标(ROE)的值。

    经过这个基本模型的计算后,形成了各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素质评分,按其投资价值高低排序,我们将选取财务素质良好且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进入我们的备选库。

    结合不同的市场情况,除了上述5类财务指标以外,基金还将对各类因素中的其他财务指标予以关注。

    C-2、业务模式评价

    财务指标只是代表了过往经营业绩,本基金将在财务指标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未来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红利股。这类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下面两个特点:

    ①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上市公司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才可能使公司的价值不断获得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投资回报。本基金将关注那些产品或服务存在巨大潜在需求,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其总量供给能力不足,或者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潜在需求增长速度的产业,对该产业内增长明确的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②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经营的特性;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强大的分销网络。上市公司只有具备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才能把盈利前景转化为真实的盈利,本基金将在盈利增长前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分析,最终确定二级股票库。

    D、备选股票库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估值分析,对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和筛选,确定备选股票库。

    估值分析:

    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在市场某些阶段也可能存在阶段性估值过高的可能,从投资稳健性角度看,投资这类股票对基金净值增长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因此本基金选择构成股票备选库的股票将主要选择那些估值合理或低股的长期投资价值良好的红利股票。

    本基金估值分析将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且不同行业的股票采用的估值方法侧重点不同。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有: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P/E)、市净率(P/B)、PEG、EV/EBITDA等。基本的估值思路是将公司的这些估值指标与行业内平均水平进行对比,选取市价低估或合理的红利股票进行长期投资。

    (2)实地调研

    研究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库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等。

    实地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研究员还根据调研结果对备选股票库的成份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更新判断,从而对备选股票库进行不断调整。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组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主要选择那些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时,基金将适度增加对可转债投资;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基金将利用税收优势,适当增加对企业债投资。

    (2)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及其他核心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确定期限配置策略。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收益率曲线更加陡峭的情况下,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减持长期债券、增持短期债券,以降低利率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稳定或下降、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的情况下,基金将提高组合久期、减持短期债券、增持长期债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和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量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勾践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新华富时红利15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的红利主题型基金,根据股票市场和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灵活地配置资产,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来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若净值计算错误大于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则相应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根据此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价值突出的优质企业,投资策略上也相对以中长期持有为主,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首先,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其次,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不同时期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热点,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基金。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下转C6版)

     盈利性指标(r=1)成长性指标(r=2)现金流指标(r=3)偿债能力指标(r=4)营运能力指标(r=5)
    N=1ROE主营收入增长率每股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
    n=2毛利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资本支出流动比率应收款周转率
    N=3净利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资本支出/折旧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