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189,680,2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93%,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
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委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外审计机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赞成票189,68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国内审计机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赞成票189,680,24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股东大会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及崔瑞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高天宝
洛阳 20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