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多起有关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隆)股权事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本公司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借款纠纷,安徽恒润冻结本公司持有东方宝隆30%股权,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8-064。鉴于本公司业已和安徽恒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恒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2008年9月17日,法院出具(2007)皖执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东方宝隆30%股权的冻结。
(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宝隆)因东方宝隆股权转让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东方宝隆股权,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2008年9月12日,法院出具(2008)常诉保字第00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在东方宝隆所占有的46.33%的股权;9月22日,法院再次出具(2008)常诉保字第00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在东方宝隆所占有的剩余30%的股权(系安徽恒润解除冻结的部分)。
(三)相关民事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08年9月1日,公司与常州宝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6,870万元的价格向常州宝隆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东方宝隆76.33%股权,该事项已经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安徽恒润解除对东方宝隆30%股权的冻结,消除了股权转让的障碍;而常州宝隆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公司将积极会同其妥善处理股权转让中的问题。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