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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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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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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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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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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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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的股东名单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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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节假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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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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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年09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ST秦丰                 公告编号:2008-30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董事高建成先生、独立董事邢西唯女士分别委托董事长张恺颙先生和独立董事扈广法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周志伟先生因出差未参加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到会的董事及其授权代表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占出席会议董事的100%;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angLing QinFe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Shaanxi yanchang petroleum chemical engineering Co.,Ltd.

      二、原《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82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285.2万元。

      三、原《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依托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雄厚的科研实力为后盾,以种子产业经营为主导,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链条,发展集科工贸,产供销于一体的,多元化,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农业企业。

      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打造一流企业,创建一流业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原《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牧草花卉种子及种畜培育、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新技术、野生植物资源及天然有机食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肥料、农机、农药、农膜的研究、开发、销售;包装用品、纸箱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机械设备、塑料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仓储;苗木的生产、加工、销售,园林景观规划及工程建设,苗木草坪绿化、繁殖、养护及销售,花卉租赁、销售,喷泉及园林小品设计、施工、装饰及整修;果品的研究、生产、加工、销售;土地综合开发,化工、机电、百货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小型平面定轮闸门、中型弧形闸门的制造、安装;球形储罐现场组焊;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制造、销售;设备吊装、运输;汽车大修、总成修理、维修、小修及汽车专项修理;油气勘探开发配套管材、设备、材料销售及对外工程承包;石油化工设备制造、销售;机械制造、安装、销售等业务。土地综合开发,化工、机电、百货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

      五、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88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882万股, 其中法人股8082 万股,社会公众股4800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85.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20285.2万股。

      六、原《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位股东选举董事、监事表决票累计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监事投票权总数,若超过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监事的选票将作废。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所得同意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所得同意票相同且得票最少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要重新按照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经过一次累积投票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或本次股东大会议程规定的人数,对不能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又进行再次投票仍不能当选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内拟离任董事的原推荐股东可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监事任期内拟离任监事的原推荐股东可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应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审核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资格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和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函,对候选人详细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责任。

      七、增加第八十三条,原《章程》第八十三条及以后各条顺延。

      具体内容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位股东选举董事、监事表决票累计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监事投票权总数,若超过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监事的选票将作废。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所得同意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所得同意票相同且得票最少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要重新按照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经过一次累积投票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或本次股东大会议程规定的人数,对不能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又进行再次投票仍不能当选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八、原《章程》第五章 第二节董事会变更为第三节,增加第二节 独立董事,原第二节变更为第三节后各条款顺延。增加的第二节内容为: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作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了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占出席会议董事的100%。

      具体事项为:

      一、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开始。

      二、会议地点: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08年10月10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登记地点: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会议登记时间: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14:30-17:30)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它事项

      1、会期1天,参会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公司办公地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二号。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9)87033019    传真:(029)87031001

      邮编:712100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4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出席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股东账号:                 委托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