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号《应诉通知书》,被告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
1、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为借款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港公司”)向原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以下简称“原新华支行”)借贷人民币221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泰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2、2002年11月19日,嘉豪公司与原新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贷人民币3000万元,代为清偿担保债务。
3、本公司未归还嘉豪公司代为归还的上述款项,致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将嘉豪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成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嘉豪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2008年8月18日,嘉豪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嘉豪公司已于2008年9月1日前,将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24,913,206.16元归还。
4、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归还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币8,547,202.94元(计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114,710.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00元;评估费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1,092.33元;合计人民币39,082,373.09元。
本公司认为嘉豪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上述债务。目前本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应诉。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8-03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383号)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成执字1088号】。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表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700万股已于2008年9月4日解除冻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08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311497)持有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00万股(证券简称:“西藏药业”,证券代码600211,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的冻结。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9%,截至本公告之日,其持有的本公司1973万股股份仍被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