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兼职教授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考费教授是证券法方面的领军人物,不仅在美国,在国际上也是大牌教授。他来过中国传经送宝,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官员讲过课。这是了不起的成就:能够给资本市场官员上课的法律教授委实不多——证券法太专,而且是从美国引进的舶来品。
考费教授是怎样向中国官员传授经验的呢?他当然不能介绍自己是如何为V& E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考费教授讲足球,讲足球守门员。按照他的最新理论,证券律师不同于其他律师,他们有义务揭发其客户的违规行为,像把守足球球门一样守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可惜,考费教授自相矛盾了:像他这样古道热肠的知名法律教授——至少在公开场合是古道热肠,收了钱之后也要为客户全心全意地说话——请教授写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就是教授的客户,有什么理由要求律师事务所大公无私,有什么理由要求律师事务所一事当前先替别人打算,然后再替自己打算?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今年一期的《斯坦福评论》发表了西蒙教授一篇雄文“恶劣法律意见书的市场”,直指“学者们收下丰厚报酬后,明目张胆地出具恶劣的法律意见书”,“使得种种恶端成为可能”。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是律师根据其所知道或了解的事实,就特定情况下某一法律的适用所出具的意见。英美法律意见书大多有这样的措辞:“根据贵方提供的情况”、“假定向我们所提供的情况属实,假定……”律师是在做免责声明,即,倘若客户提供的情况有误,那么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自然也就不适用。如果有人还是按其意见行事,那么律师对其后果概不负责。
法律意见书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提供,但也有法律教授提供的。美国的法律教授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其中大多数做过律师,而且当上教授后仍然在悄悄地提供法律意见。想来西蒙教授兼职律师业务做的不多,所以他比较敢说话,指名道姓地批评法律学术界同仁。比如,他点名抨击沃尔夫拉姆教授。此人是常青藤盟校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是美国最负盛名的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专家之一。他从事兼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每小时650美元。安然丑闻之后,他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为安然常年法律顾问Vinson & Elkins律师事务所鸣冤叫屈。
Vinson & Elkins律师事务所在安然丑闻中陷得很深,自然也成了调查对象。美国国会一个小组委员会传该事务所负责人到国会作证,解释一下当初对安然做的调查为什么敷衍了事。V& E律师事务所在国会也有议员朋友,这些朋友们是愿意帮助V& E律师事务所说话的,但必须师出有名。由貌似公正的第三方权威出来为V& E鸣冤叫屈,那再好不过了。
V& E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在两个问题上被人揪住不放:一是利害冲突,二是调查不力。当然,也可以说两者是一个问题。而沃尔夫拉姆教授自有说法:V& E律师事务所调查的是业务和会计问题,而不是法律服务问题,所以不存在法律问题。至于利害冲突,沃氏也有说法。他在法律意见书中说,公司在“全面调查”之前,可以先“初步调查”,这“符合常规,也是恰当的”。
对于西蒙教授的文章,沃尔夫拉姆教授很不满意,他不敢说完全没有问题,但又不愿意接受西蒙教授的批评,便说“西蒙教授的观点有些意思,但太夸张了,夸大了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沃氏还辩解说,他主要是在空难诉讼中作证,证明飞行员没有过错责任。但他还是在为大公司说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么。
谁会和钱过不去啊?西蒙教授不爱钱财可敬可佩,但不能断了其他教授的财路啊。许多法律教授们固然是没有做到大公无私,但是其他行业也都是一切向钱看。在这个大前提下,有什么理由要求法律教授当好人呢?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出身的西蒙教授,除律师职业道德之外,感兴趣的领域还包括公司法和国家规治基础。大学毕业块40年的他,现在也是上年纪的人了,所以说话也比较胆大。他的文章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得罪的人肯定不少。远的不说,他身边的同事、哥伦比亚法学院的考费教授就被得罪了。考费教授也为V& E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是在安然问题上为V& E律师事务所说话。考费教授当然也拿了很多钱,但拿多少他死活不说。西蒙教授揭了同事的短,大家见面如何是好?见面说话都是个问题。西蒙教授与考费教授之间的并非是学术之争,西蒙教授是在说考费教授人不好。这就没有什么调和余地,考费也很难有雅量。
西蒙教授认为,美国法律教授乱出法律意见书绝非个别现象,而是法律教授的全面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他还举了例子。有位公司法律部律师找他咨询。这位律师的公司面临不下100场诉讼,而对方律师正是他以前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西蒙教授表示,100场诉讼必须各案各看,需要研究很长时间。对方等不及,另找了一位法律教授咨询。而那位法律教授听了十分钟后便说,“我明白你的问题了,付我一万美元,我帮你全部搞定”。
《恶劣法律意见书的市场》一文的要害是点业内同行的名,伤了和气,不利于安定团结。这样的文章在中国是不可能出笼的,在欧洲也不可能出笼。西蒙教授是自绝于法律界同仁。《财富》杂志记者罗杰?帕洛夫就西蒙教授的文章问过许多法律职业道德教授,没有一个愿意对该文直接发表意见。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斯蒂芬?吉勒教授是职业道德课的专家。他倒是说了一些真话:“我教法律有三十年了,西蒙的文章是始作俑者”。吉勒教授指出,西蒙“如此激烈地批评同行,不是批评他们的学术立场,而是批评他们的人品”。
从更深广的意义上说,教授的法律意见书泛滥,不仅是教授的问题,而且是专家证词的问题。美国专家证言证词成灾。法律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但通常并不到庭作证。经济学教授就没有这么含蓄了,他们忙于到庭作证。美国大学的经济系主任出庭作证,收费是每小时600美元。医生出庭作证的也很多。医生在医院急救室工作是每小时140美元,出庭作证可以拿到每小时拿到的钱要多得多,但工作却轻松得多。拿客户的钱自然要按客户的意思说话。
美国人与中国有一点比较相似:都喜欢吹。美国人把他们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吹的神乎其神,说是美国人视出庭作证为公民的神圣职责。谁要是思想觉悟不高,拒不到庭或是到庭拒不作证,法官会以藐视法庭罪论处。如果作证时胡编乱造,则可能被定伪证罪。但这些都是理想化的说法,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克林顿就作过伪证,而且是在其总统任职期间。总统作伪证怎么样呢?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克林顿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惩罚,只是律师执照吊销了半年了事。
美国法律教授为什么没有原则呢?我以为是贫富差别影响了道德规范。美国法学院教授年薪到底有多少,很少有人知道。美国法学院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教授也守口如瓶。但法律教授的年薪不会比美国法官高多少。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是21.74万美元,另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是20.81万美元。这是税前,真正到手还要少一些。法律教授中的顶尖高手,年薪也不会超过30万美元。而法律教授当初在法学院时,大多是最优秀的学生。现在看到别人吃肉,自己喝汤,心里当然不平衡了。
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创收的好办法。按照美国最高法院1923年的赖伊诉美国(Frye v. United States)案所确定的规则,专家的证言、证词是否可以采信,关键是看该专家在其领域中的声望和成就。这就为法律教授创造了机会。那些在法律界有很高声望的名牌大学法律教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很有销路的。
也可以说,教授和富商巨贾是殊途同归吧。后者有了钱用钱换名声,而前者则以名声换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