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下月起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于祥明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河南郑州从10月1日起将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按每销售1吨煤炭缴纳10元的标准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据悉,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下发的《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临时动用基金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郑州市规定,从10月1日起,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按每销售1吨煤炭缴纳10元的标准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80%留存县财政,20%上缴市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
据了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途包括: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矿区沉陷等地质灾害治理补贴。
“郑州是河南主要煤炭生产者之一,但该市民营煤矿的产量要高于国有煤矿产量,因此,征收调节基金主要是为了有效调节本市煤价。”中国煤炭网专家李朝林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除郑州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例如,四川省就于8月1日起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焦炭分别按照40元/吨、60元/吨、70元/吨的标准征收。但是,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
“除四川省外,贵州、陕西等省也有类似措施。”平安证券煤炭行业高级分析师陈亮曾向记者介绍,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本地煤炭供应,防止资源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