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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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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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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格平先生,董事长。中南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历任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等。

      Zane E Brown先生,董事。国籍:美国,美国Clarion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学士,科罗拉多州立大学MBA,现任LORD ABBETT高级合伙人,历任Equitable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宋军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硕士、博士,现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等职。

      杨忆风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和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等职。

      潘福祥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马莉女士,董事。武汉大学金融学院硕士,EMBA,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历任长江证券债券事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总裁助理等职。

      王犀先生,董事。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学士,美国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硕士,现任美国Viador Inc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曾担任美国Oracle Corporation软件开发项目经理、Rightsizing Group Inc.副总裁等职。

      史丹女士,独立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研究员,曾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志武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Zebra Capital management基金合伙人,曾任Ohio State University金融教学与研究副教授。

      郭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梁猷能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副校长、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汉生先生,监事。国籍:中国澳门。香港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数学专业学士,现任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方正数码公司总裁。

      涂孙红女士,监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硕士。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总裁助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监事等职务。

      熊雷鸣先生,监事。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硕士,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崔晓妮女士,监事。华中理工大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国光先生,监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和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等职。

      潘福祥先生,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AllianceBernstein L.P.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董事投资经理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华中理工大学理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曾先后担任上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总监助理、广州金骏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总监等职。2006年6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诺德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戴奇雷先生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杨忆风先生、副总经理潘福祥先生、本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戴奇雷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查和监控。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监察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下转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