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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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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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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3版:信息披露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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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四、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六、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七、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截至报告期末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八、公司应在季报3.3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2)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履行股改特殊承诺的情况,股改承诺在以前报告期已履行完毕且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九、公司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季报3.4中对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范围。

      十、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一、公司在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三、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仅包含审议通过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公告);

      5.载有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Excel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3或以上版本”编制季报并生成该文件,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季报全文和正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十四、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