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9月25日下午13: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96人、代表股份238,000,7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43%。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部分修改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07年11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2007年11月23日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
原方案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1.00元/股;
2、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账户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4、向原股东配售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认购权,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增发采取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按一定比例优先配售,剩余部分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
6、定价方式: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均价,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增发A 股股票数量将不超过15,000万股,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三个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 (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元) | 项目类型 |
1 | 天津万东项目 | 65,000 | 30,000 | 住宅 |
2 | 烟台银河项目 | 260,000 | 180,000 | 住宅及商业 |
3 | 青岛城阳项目 | 75,000 | 36,000 | 住宅及商业 |
合计 | 400,000 | 246,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拟投入金额尚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剩余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不改变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进行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补回。
本次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详见《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享方案: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发完成前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考虑到目前市场状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方案第7项、第8项作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原方案第7项‘决议的有效期’,修改如下:
鉴于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意将上述决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36,663,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38%;反对1,317,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54%;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2、原方案第8项“募集资金用途”,修改如下:
本次公开增发A 股股票数量将不超过15,000万股,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两个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 (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元) | 项目类型 |
1 | 天津万东项目 | 65,000 | 30,000 | 住宅 |
2 | 青岛城阳项目 | 75,000 | 36,000 | 住宅及商业 |
合计 | 140,000 | 66,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拟投入金额尚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剩余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在不改变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进行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补回。”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36,666,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39%;反对1,333,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60%;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增发A股有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股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意将上述授权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236,654,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34%;反对1,265,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32%;弃权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许舒萱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绪生
4、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