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注册资本:311.1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6)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133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7)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陈红生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638、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樊昊、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zq.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邮政编码:350001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14.9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888123或021-68419393转1098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68419974
业务联系人:杨盛芳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邮政编码:310008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公司各营业网点
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联系人:余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http://www.axzq.com.cn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 袁月
公司网址:http://www.PA18.com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18)国元证券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29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纯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江南证券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2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om.cn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555500
联系人: 陈少震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李常青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85号文于2008年6月11日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混合型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本基金于2008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3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认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8.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的上限。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8年10月8日到2008年10月31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备案条件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直销网点(包括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渠道)或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发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在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中国在经济崛起过程中带来的结构性变化,及时把握宏观投资趋势,通过准确的主题配置和精选个股,追求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深刻分析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和趋势性因素,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主题演变带来的投资机会,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主题演变中的优势企业。充分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基础上,确保一定的安全边际,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重视自上而下的主题发掘,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发展趋势的研究,把握中国经济崛起的产业变迁,从而了解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寻找到中长期发展趋势良好的企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和谐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将是与中国经济崛起相关度最大的四大主题,将这四大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投资的重点领域。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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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比例30-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充分借鉴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股票分析系统、组合配置模型、风险管理模型等,并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确定投资主题和自下而上寻找优势个股的有机结合。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战术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有关监管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范围为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MVPS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模型主要考虑M(宏观经济环境)、V(价值水平)、P(政策面)、S(市场情绪)四方面因素。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先,细分要素指标。M考察的指标主要有:GDP增长率、FA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V关注的指标有:市值/盈利比、PEG比率、市值/净资产比、P/CFO(股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比率等;P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次,主要因素分析和评分。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并对每一细分指标进行打分。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对于每一方面的具体情况,本基金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最后,综合评分并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述得分的情况,确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比例主要是被动性配置,是在股票配置比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上过程,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更新和改善打分方法,对情景模拟的具体参数进行优化。根据优化后的评分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总体思路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围绕和谐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等四大主题,通过主题配置和个股选择完成股票投资组合。在主题配置过程中,四大投资主题首先要细化到具体行业和板块,主题配置细分到行业配置。同时,考虑到风险控制,行业配置要有相应的比例限制,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例进行修正。
(2)主题配置
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四大主题活跃度、四大主题涵盖公司的估值水平、数量以及市值以及其它因素等多层次,对未来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四大主题及其涵盖公司的影响,通过定性定量的评分,初步确定各大主题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i)主题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主要围绕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产生的各种效应。近30年中国经济以高达10%的平均速度增长,2006年已位列世界第4,并仍然有望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高速增长。在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和制度变迁之后,中国经济有望在坚实的财富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增长,这种增长的高质量不仅体现为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相容,还将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能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更高品质的生活。
综合分析世界其他大国崛起过程中产业的变迁,结合中国政府的长远发展规划,基金管理人认为未来中国经济中最有投资价值的领域将会出现在与构建和谐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四大主题有关的企业中。
●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大国崛起的基石。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确立了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9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和谐社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纲领。纲领提出要实现和谐社会,目前要做好两方面的事情: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结构调整,通过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以促进社会和谐。总体来看,就是要通过发展谋求和谐。
在建设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之下,未来中国政府的投资将会突出以下重点子主题:基础建设、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本基金主要关注具备这四个子主题的上市公司。
● 自主创新
通观九大世界大国的成长历程,可以发现,所有大国成功崛起,都离不开自主创新。特别是进入21世纪,创新对于人类社会、国家发展重要性更为突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生产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在创新的推动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自主创新主题公司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创新公司业绩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将会保持持续高速的成长,股价也将相应地持续大幅升高。本基金主要关注具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盈利模式创新和资本创新四个子主题的上市公司。
科技创新:中国2006年2月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目标是成为“世界科技强国”。根据规划纲要,到2020年,全社会科技研发经费年投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将提高到2.5%将超过9000亿元,位居世界前列,相关性最强的领域包括:信息、能源、国防、生物医药等。在这个计划纲要中,强调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具备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将会获得超额的投资回报。
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能够提升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关注在管理方面有重大举措,特别是注重管理层激励的上市公司,根据激励后管理层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关程度,给与这些上市公司不同的溢价水平。
盈利模式创新: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健康的盈利模式才具有可扩张性。这种扩张力实际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扩张,体现在垄断优势的扩张、品牌和渠道优势的扩张或者自主创新优势的扩张。正常情况下,每个行业中企业的盈利模式基本雷同,如果能够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这些上市公司会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扩张更为迅速和有效。
资本创新:主要关注资产重组题材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资本市场永恒的话题,它给公司带来外延式发展的机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持续的热点和巨大的想象空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整体上市。
● 产业升级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封闭的农业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初步工业化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也不断攀升,从早期的全球纺织、服装、箱包、塑料制品的制造工厂,发展成为全球机械、电子产品、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中心。
中国在全球分工产业梯度中的地位逐步上移,产业向着更高技术含量、更高国产比例、更高附加值进化。中国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将逐渐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出口增长也将从单纯数量和金额的增长转化为更有意义的高端市场份额的扩张和产业利润的增加。
在产业升级中,本基金主要关注制造升级和服务升级两个子主题。在制造升级中,港口机械、工程机械、工程承包、造船、乃至机床和航空等产业向中国转移的势头仍在加强,在未来十余年间的发展中,有望看到这些产业占据世界领先的地位。服务升级则是因为长期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而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 消费升级
消费能力的提升与消费结构的升级毋庸置疑地是今后数十年间中国经济最大的看点。一方面,这是人口结构变迁、收入增长和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这也是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增长迅速,社会财富积累也迅速提高。对于大多数人口而言,温饱的基本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民众的消费方向逐步转向追求更高质量和更有意义的生活:更健康舒适的生活、更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耐用消费品升级和服务型消费升级将是最有发展潜力的两个子主题,耐用消费品包括品牌商品、时尚商品、奢侈品、高价值产品等,服务型消费包括医疗保健、金融、法律、信息通讯、旅游观光等。
ii)主题配置
● 基本配置原则
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四大主题活跃度、四大主题涵盖公司的估值水平、数量以及市值以及其它因素等多层次,对未来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四大主题及其涵盖公司的影响,最终落实到各主题资产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本基金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定期召集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召开相应的会议对各主题因子进行回顾和讨论。然而,尊重各个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意见,通过权重表格的形式进行打分。最后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综合各人的打分结果,来决定四大主题的配置比例。
主题配置比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正常情况下一个季度根据上面的方法调整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比如加息、重大产业政策出台等,则根据情况作临时调整。
● 各因子的权重设置
根据基本的配置原则,本基金主题配置因素大致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宏观因素,第二是主题活跃度,第三是主题涵盖公司的市值,第四是相关公司估值水平。每大类的满分各是100分,各大类在最后综合打分的权重分别为20%、40%、20%、20%。值得注意的是,该权重是目前本基金对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所作出的判断,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可能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是各不一样的。本基金还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四大主题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四大主题及不同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主题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确定各主题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四大主题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周期﹑行业特性﹑行业周期﹑行业结构﹑估值水平等几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了解中国产业的演进趋势,把握中国市场中投资主题的变迁趋势,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经济变动对不同主题行业的潜在影响。在各细分行业中,主题特征明显、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同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各主题行业的配置一般不超过沪深300行业权重的2倍。如果行业配置调整,则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例进行修正。
(4)个股精选
本基金重视对个股的研究,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实行三级股票管理模式:主题初选、主题优选、主题精选。个股精选的具体步骤为:
● 主题初选
首先从14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剔除关联方股票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不能投资的股票,然后,从中筛选出与四大主题相关的企业,构成主题初选股票库。相关性的指标主要看两个方面:主营业务收入与主题的相关性、主营业务利润对主题的敏感性。
● 主题优选
主题优选主要从定量的指标发现业绩表现良好、盈利模式稳定、未来具备成长性的公司。在定量分析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主题排序的方法,即将公司各指标按照其在主题内排序的位置,赋予不同分值,最后加总得到该公司的总分,选取总分排名前50%的股票进入主题优选库。
● 主题精选
主题精选主要从定性的方面对主题优选的股票进一步筛选,研究员将对主题优选的每家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定性分析主题优选库中的公司,量化指标,选择指标排名前50%的企业形成主题精选库。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对象包括现金存款、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括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企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保持对债券资产的适度配置是长期投资策略中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该类资产提供的稳定利息收益和其与股票资产收益之间的低相关性可以起到减低整体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关键作用。本基金将利用债券资产和股票资产之间的低相关性,在股票组合之外适当配置债券资产以降低本基金资产的波动风险。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资产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目标是分散风险和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不主动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集中于现金存款、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括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其它债券资产包括企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较高,对于减低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效率较低,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影响债券资产收益率的最主要因素是利率的变化。而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上上升通常会增加债券资产收益率而减少股票的投资价值。此外,流动性因素对于各类资产收益也有重要影响。高流动性会导致对资产的重估,推动股票市场上升。但同时货币及信贷量的大幅增加会债券资产收益率下降。债券资产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在对利率的合理预期基础上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从而控制投资风险,达到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
■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投资权证还将遵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300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偏股型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下转C12版)
认购金额区间 | 认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1.2% |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1.0%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申购金额区间 | 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1.5% |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1.2%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小于1年 | 0.5% |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 0.25% |
大于等于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