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同意董艺明辞去公司财务副总监职务,同时聘任郑琛为公司财务副总监。
郑琛简历:
郑琛,女,汉族,1971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会计师。1992年-1999年,于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办会计、子公司财务经理;1999年-2001年,于福州益惠税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1年至今,在我司先后担任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ST天香 公告编号:2008-临034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财)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8月11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还涉讼对履行还款义务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确认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5750元,至2005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314572.5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偿还利息570322.5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直接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请律师费用193000元;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1076017.5元及执行费33076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担保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6年10月31日,广发银行将此项债权转让于广东粤财。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侯冻结我司投资于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停止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2008年9月23日,公司与广东粤财及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我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粤财偿还人民币1350万,以偿还我司应偿还的债务(包括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至此,我司应偿还的债务偿还完毕,广东粤财不再就我司应偿还的债务以任何形式向我司及华鑫通主张任何权利。我司已于2008年9月24日向广东粤财偿还该协议约定的1350万元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债务偿还协议;
2、债务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