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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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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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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版: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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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市场参与者: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二、固定收益平台现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本所各类指数。

      三、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上证债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