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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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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温家宝:采取灵活审慎经济政策保持金融和资本市场稳定
    央行:优先接受大型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
    美7000亿美元救市案生效 欧盟紧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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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10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马婧妤
    □券商须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所将公布标的证券,大盘蓝筹股肯定入围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马婧妤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以进一步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证券交易方式,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近期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大盘蓝筹股“肯定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

      试点期间,证监会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试点证券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就投资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应当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后审慎考虑是否参与此项业务。

      据介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证监会在启动融资融券试点的同时,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