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0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现场会议于2008年10月6日下午14: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韩孝煌先生主持。
公司总股本612,918,781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人,所持股份272,28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250,476,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所持股份21,807,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6%。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34号文核准,2008年7月29日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6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为519,6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3,983,078.61元,其中用于北京太阳宫新区B区项目开发 35,000万元,南京万盛世纪新城项目开发14,398.31万元。
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开发资金安排,今年北京太阳宫新区B区项目将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了充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的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意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将该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1,784,457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18,625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4,208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72,261,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8,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4,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08-05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综合授信、动产质押合同、借款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为公司漆包线业务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顺利实现当期经营目标。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9月21日发出通知,并于9月25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其中韩国龙董事长授权韩孝捷董事代为表决,商建光董事和韩孝煌董事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且两位董事未授权其它董事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公司向融资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同意由公司作为质押人,利用公司所有或拥有的存货和在产品等资产向贷款银行提供并履行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2、借款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9月2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分别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和《人民币借款合同》,具体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综合授信合同:
1、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2、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09年9月27日。
3、担保方式:
具体请参阅本公告“动产质押合同内容”。
4、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2008年9月25日于福州。
(二)动产质押合同
1、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2、担保期限:
自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27日。
3、质物:
以《动产质押合同》附件《质物清单》所列财产设定质押,主要为存货和在产品等资产和财物。
4、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2008年9月25日于福州。
(三)借款合同
1、贷款种类:
短期贷款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300万元。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9月27日
4、贷款利息:
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贷款利率为7.92%
5、担保方式:
具体请参阅本公告“动产质押合同内容”。
6、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2008年9月27日于福州。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为公司漆包线业务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顺利实现当期经营目标。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综合授信合同;
3、人民币借款合同;
4、动产质押合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08-05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合同的签署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并增加公司当年的结算收入及利润。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宫”或“出卖人”)近日与北京华油服务总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根据该买卖合同太阳宫将位于北京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楼的全部商品房作价770,311,752.00元出售给北京华油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或“买受人”)。
二、合同标的
1、合同标的情况:
为太阳宫位于北京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楼的全部商品房。该商品房用途为办公。
2、抵押情况:
该标的物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19日。
3、租赁情况:
该标的物未被出租。
三、合同主要条款
1、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计价方式:
按照 8号楼整栋实测建筑面积52,402.1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4,700元人民币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770,311,752.00元。
3、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买受人已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亿元,剩余款项将在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后付清。
4、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2008年9月28日于北京。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并增加公司当期的结算收入及利润。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