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技术装备进口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51%的权益,以下简称: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15.23亿元的技术装备进口贷款提供7.7673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内容详见2008年8月26日、9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近日,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0号]和《技术装备进口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2008)进出银蓉(进信合)字第029号],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技术装备进口贷款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1、借款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2、借款金额、期限: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23亿元,借款期限为66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3、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按季计收贷款利息。
4、贷款的偿还: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原币偿还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6、其他特别约定:双方约定,贷款人可以将自己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含贷款人与其他银行组成的银团);借款人承诺在项目建成后追加相关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抵押。
7、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还清后终止。
二、《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1、保证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2、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为: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在《技术装备进口贷款借款合同》项下77,67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等的债务,贷款期限为66个月。
3、被担保债务包括:
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和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2)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4、担保的性质和效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6、保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与贷款人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1、《技术装备进口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2008)进出银蓉(进信合)字第029号];
2、《保证合同》[合同号:(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0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