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0万股(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的10.37%),就集团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2600万美元,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7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根据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5股。(详见2008年4月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因此集团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限售流通股数量已变更为18500万股。
二、签定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73%),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7.2亿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2008)锡证经内字第5301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8年9月26日。
三、签定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46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8%),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供了1亿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2008)锡证经内字第5303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8年9月26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