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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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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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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信息披露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更正的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经营月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份销售及近期新增项目情况简报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结构变动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季度业绩快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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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更正的公告
    2008年10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 公告编号:2008—037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在相关媒体披露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格式有误并有部分内容遗漏,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作更正如下:

    一、删除以下内容

    1、第一页“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 公告编号:2008-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第22页“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6日”

    二、自第22页起补充以下内容:

    收 购 人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王清文

    二○○八年十月六日

    财 务 顾 问 声 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侯巍

    项目主办人:    董哲         齐刚        左刚

    二○○八年十月六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徐 军

    经办律师:     江日华

    李 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名称(签章):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清文

    日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经更正后的《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刊登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7日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

    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股权变动性质:间接方式转让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8 年10 月7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变动的情况。

    四、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负责人:刘凯

    联系人:李京辉

    联系电话:0311-86687955

    (二)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表: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维护东方集团和职工的稳定,保持石家庄城区供热稳定性和未来热力需求,贯彻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纵向重组精神,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所持有的东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意向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和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东方集团100%股权,致使东方热电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署的《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待国家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石家庄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东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方集团现持有东方热电10277.54万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为限售流通股)。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过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划转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石家庄东方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0277.54万股股份全部处于被冻结、质押的权利受限制状态。

    由于本次划转的标的股权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东方集团100%的股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仍然为东方集团。只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石家庄市国资委变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因此,被质押、冻结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拟划转的东方集团的股权无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石家庄市国资委不存在买卖东方热电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次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它事项与信息。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刘凯

    签注日期:2008年10 月7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1、石家庄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2、《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刘凯

    日期: 2008年10月7日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北省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股票代码000958
    收购人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收购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院3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6家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6家

    收购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0,277.54万股     变动比例: 34.3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东方集团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方、石家庄市国资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东方热电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受让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东方集团100%的股权,东方集团持有东方热电10277.54万股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人民币元

    上市公司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宝石电子3515.43万股9.18%
    常山股份36051.4万股50.15%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    否 □

    根据《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或变更 □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

    持股数量:10277.54万股     持股比例: 34.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34.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东方热电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批准是 □ √     否 □
    是否已经取得批准是 □     否 □√

    相关报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