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6日,本公司自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原控股股东)获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6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案”)。同日,公司自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获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8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主要原因是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有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被告: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东段1号交通局办公楼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
2、案由: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年11月26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共同签定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二被告有偿授权原告代表其正在注册成立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分批汇入1.4亿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第四被告作为第一、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日,第四被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约定退还本息的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4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7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11月26日前偿还本息的25%。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1.4亿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第三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合同进行确认。2008年2月1日,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体尚欠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1.4亿元人民币保证金及相关利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合同生效后,各被告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2008年9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08年9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2号),裁定冻结各被告方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投资权益、到期债权。
目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协助执行,公司的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5445.847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以南,地号GXII-(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3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5132.73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2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3516.5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12197.09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4亿元,支付利息0.19822715亿元(截止2008年3月16日),支付违约金0.28亿元,合计1.87822715亿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 2、案由: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与高新一路十字的“海星城市广场” 项目,建筑面积为138300平方米,工程以海星房地产和监理公司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共计698天。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度款根据海星房地产审定的施工月进度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拨付一次,原告于每月25日前向海星房地产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海星房地产于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向原告拨付当月85%的工程进度款。海星房地产工程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支付,待原告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或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95%,剩余款项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付清(扣除造价5%作为保修金)。2004年11月,原告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任务,于2006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被告海星房地产使用,2007后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0398744元。
由于被告海星房地产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2008年8月15日尚欠35819138元未支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号),裁定查封(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741379.54元的财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上诉情况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上诉情况:目前,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判决,仍在诉讼之中。
(二)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上诉情况:目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判决,仍在诉讼之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的影响。
五、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核查,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并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且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未能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4月27日、2007年8月23日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流程管理办法》,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隐瞒不报,未将上述诉讼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导致上述诉讼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六、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尚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的具体解决方案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2号)
2、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号)
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О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