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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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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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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版:财经要闻
    国资委禁止国企职工持股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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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禁止国企职工持股关联企业
    2008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国资委要求,国企中已持有关联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资料图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昨日正式发布

      ⊙本报记者 商文

      

      在征求意见四个月后,国资委于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首次分别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上的持股问题,同时严禁国有企业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意见》规定,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在严控大型国企职工持股比例,鼓励中小国企职工持股的同时,《意见》对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行为做出了明令禁止。

      《意见》明确,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意见》要求,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如集团公司职工能否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职工在持股、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发展。

      今年年初,国资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因此,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制订面上的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