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证金按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
2008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屈红燕
⊙本报记者 屈红燕
据权威人士透露,针对证券保证金到底是储蓄存款还是非储蓄存款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统一口径,认定证券保证金为储蓄存款性质。按照国务院从今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意味着投资者证券保证金利息将被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位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在近期下发文件,认定证券保证金属于储蓄存款的一种。此前高于储蓄存款征收的利息税,即在利息税由20%调减为5%以后仍然按照20%征收的证券保证金利息税将返还给投资者。”
自2007年8月15日起我国将储蓄存款的利息税率由20%调减为5%后,某些地方税务部门认为证券客户保证金是非储蓄存款,仍然要求券商按20%的税率代扣证券保证金利息税。
但券商对将证券保证金认定为非储蓄存款的做法存在异议,认为这一认定明显有失公平,并且容易造成证券保证金外流。有迹象表明,拥有较大资金量的股民为合理避税,频繁地将资金在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之间划转。长此以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业内人士认为,将证券保证金明确为储蓄存款有利于保证金的稳定,充分考虑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体现了公平,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