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上午9: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于源金董事长
6、本次会议通知刊登于2008年9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1,426,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4%。
2、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通过新华锦集团外汇管理中心办理部分国际贸易业务的外汇结汇和购汇操作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通过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的控股方-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外汇管理中心办理部分国际贸易业务的外汇结汇和购汇操作。预计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贸易类公司通过新华锦集团外汇管理中心办理的结汇购汇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由于新华锦集团通过规模优势取得了银行方面的业务优惠,该部分优惠将由新华锦集团按照每月的结汇购汇量于月底全部返还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贸易类公司。据此预计,通过该操作能够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贸易类业务公司获得不超过300万人民币的结汇购汇手续费返还。
表决结果:山东鲁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75,00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世君、贺秋平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周世君律师、贺秋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