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号11号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8,4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新才先生主持,公司四名董事、一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任志强先生、孙秋艳女士、杜凤超先生、王立华先生、唐军先生、冯娴女士等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任志强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孙秋艳女士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杜凤超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4、王立华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5、唐军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6、冯娴女士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富根先生、刘淀生先生、宁高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算如下:
1、张富根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刘淀生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宁高宁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丽云女士、张馥香女士、杨治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刘丽云女士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张馥香女士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杨治昌先生
(同意638,495,500票,占有表决权投票权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三名监事与经公司第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香女士、赵立文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37,180,72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反对1,314,772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徐寿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