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的普通决议案《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和第2个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74,984,445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30%)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的临时提案,该提案业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此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关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更正为《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并将该议案中的适用法律和审批机构名称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正,其他内容不变。此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上午10:30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95,072,74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1%。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74,984,44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0,088,3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顾启峰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和审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审计师时振娟女士、股东代表张霞女士、股东代表顾启峰先生以及本公司监事徐志勇先生获委任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同意张宝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提名李玉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票794,812,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7%;
反对票19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2%;
弃权票6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1%。
其中内资股774,984,44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外资股19,828,300股同意,192,000股反对,68,000股弃权。
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申请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赞成票788,977,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23%;
反对票6,09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77%;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内资股774,984,44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外资股13,993,300股同意,6,095,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关于修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794,812,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7%;
反对票19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2%;
弃权票6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1%。
其中内资股774,984,44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外资股19,828,300股同意,192,000股反对,68,00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涛律师 叶军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 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