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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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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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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1版:信息披露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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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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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2008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1、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05号文批准。

    2、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3、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场外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其中,场内募集份额目标为5亿份;场外募集份额为15亿份。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场内和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在正常认购日内不停止销售。若当日场内(场外)认购结束后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场内(场外)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场内(场外)认购。

    若募集期内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不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场内(场外)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场内(场外)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场内(场外)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7、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8、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场外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2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可撤销。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9、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b.com)。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让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其中,场内募集份额目标为5亿份;场外募集份额为15亿份。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场内和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在正常认购日内不停止销售。若当日场内(场外)认购结束后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场内(场外)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场内(场外)认购。

    若募集期内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不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场内(场外)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认购份额超过场内(场外)募集份额目标(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内最后一个场内(场外)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场内(场外)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场内和场外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1、场内

    末日认购申请场内确认比例=(5亿元-末日之前有效场内净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场内净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2、场外

    末日认购申请场外确认比例=(15亿元-末日之前有效场外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场外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按照上述两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若场内和场外募集份额目标发生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公式进行调整。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场内认购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附件。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基金符合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认购申请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
    100万(含)—500万0.4%
    5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先到先得。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

    3、在各代销网点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4、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开户代理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5、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214310006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富国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中国建设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③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④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在建设银行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建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3)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认购所需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证券卡;

    ③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其他代销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2)代销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销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该代销银行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该代销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5)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二、机构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印鉴卡一式三份;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或者:

    (下转C12版)